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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兆新、麦醒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新,麦醒中,尤锦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二申请人:李兆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醒中,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尤锦结,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兆新与被申请人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39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2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麦醒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XXXX号房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麦醒中、尤锦结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醒中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醒中上述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麦醒中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XXXX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