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永云与马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永云,马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财保46号之一申请人:牟永云,女,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马东辉,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申请人牟永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东辉名下的位于黑河市八一小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90,000.00元为限。申请人牟永云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龙源支行存单中人民币3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牟永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龙源支行存单中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志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