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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树泉与被申请人李昌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泉,李昌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236号申请人:肖树泉,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申请人:李昌湖,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肖树泉与被申请人李昌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树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昌湖名下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树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昌湖名下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琼(2017)(2017)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