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丁一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丁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11810945817574。法定代表人:万小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军,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一山,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与丁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丁一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