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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3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华,夏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372号-3申请执行人:梁英华,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三星行政村梁冲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10043339。被执行人:夏秀祥,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石门行政村陈桥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1041746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6)皖0181民初256号),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秀祥在交通银行芜湖南瑞支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