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鑫与被执行人王心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王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金鑫,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同三中教师,住大同市柳港园B区6号楼1单元1702号,身份证号:140202198704200520。被执行人:王心,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同五中教师,住大同市御盛苑3号楼1单元201号,身份证号:140202198207220512。本院在执行金鑫与被执行人王心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心履行归还借款共30448元,执行费357元,共计3080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心名下的存款308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