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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狄小燕与秦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小燕,秦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狄小燕,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秦国俊,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狄小燕与秦国俊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埭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秦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狄小燕支付保险费垫付款25748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6元,由秦国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一、于2017年3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银行存款及车辆线索。二、于2017年7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线索。三、于2017年8月11日将秦国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埭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