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何北和林秀菊;甘肃西域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北,林秀菊,甘肃西域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713号原告张何北,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人,现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菊,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人,现住甘肃省榆中县,系甘肃西域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西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法定代表人:林秀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何北与被告林秀菊、甘肃西域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过送达准确联系通知被告应诉,故本案不能依法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何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回原告张何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月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