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代祥、王自珍与刘岗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祥,王自珍,刘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杨代祥,男,194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县。申请执行人:王自珍,女,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县。被执行人:刘岗,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屏边县,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杨代祥、王自珍与刘岗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了附带民事赔偿款8000元,依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于2017年7月17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佘华锋审判员 邹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