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范传江执行刘爱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传江,刘爱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范传江,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畜牧场居民*组*户。身份证号码:2311811987********。被执行人刘爱德,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居仁镇居仁村陈家屯。身份证号码:2301251977********。申请执行人范传江与被执行人刘爱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爱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传江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爱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爱德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传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爱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传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赵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