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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兆荣、张伟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荣,张伟峰,郭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兆荣,女。被执行人:张伟峰,男。被执行人:郭立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伟峰、郭立娟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