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兆荣、张伟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荣,张伟峰,郭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兆荣,女。被执行人:张伟峰,男。被执行人:郭立娟,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伟峰、郭立娟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