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25号原告:周某某,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2,男,193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