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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25号原告:周某某,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1,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2,男,193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