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86-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智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西,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赐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制作的(2017)冀1181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疆加州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