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旺布与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某,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初39号原告旺某,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孟某,旗长。第三人其某,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牧民。原告旺某不服被告巴林左旗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7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诉讼请求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