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佰宁与魏振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佰宁,魏振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孙佰宁,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魏振启,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关于孙佰宁与魏振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振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佰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魏思杰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