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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方立胜、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胜,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方立胜,男,1953年5月22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被执行人姚明伦,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方立胜与被执行人姚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日权利人方立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姚明伦、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965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05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明伦、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58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