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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巩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巩义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143号原告: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荆家镇东刘村村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0764756E。法定代表人:李育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鹏,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石桥办事处魏家村。法定代表人:孙敬德,经理。被告:巩义芳,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巩义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被告方的项目经理签字,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仅支付了50000元,尚欠货款32875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巩义芳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告巩义芳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筑金太空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