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张体明、张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张体明,张燕,范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男,1953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5302200037;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南大岭巷25-5号。被执行人:张体明,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范明建,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张体明、张燕、范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6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