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臧云国盗窃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268号被执行人:臧云国,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臧云国盗窃罪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