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杨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杨跃,宋小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808号之一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维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738993731N。法定代表人:杨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杨跃,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宋小萍,女,汉族,1959年4月9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蓝剑机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杨跃、宋小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诉讼保全费873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庄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