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自伟与董爱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自伟,董爱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417号原告:朱自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爱民,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录芳,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朱自伟与被告董爱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朱自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自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朱自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