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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洪源、陈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源,陈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227号之一申请人:刘洪源(曾用名刘洪元),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陈合军,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梁山县。申请人刘洪源与被申请人陈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洪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洪源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洪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合军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