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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220号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白马城村。法定代表人:郭少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法定代表人:杨韶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43号2层201室。负责人:张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34元,减半计3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