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淑芬、孙佳明、魏祥瑞、韩子健、郭春强、张金全、马立会、李在广、王锰、姜玉刚、张玉红、王孝环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芬,孙佳明,魏祥瑞,韩子健,郭春强,张金全,马立会,李在广,王锰,姜玉刚,张玉红,王孝环,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魏淑芬,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孙佳明,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魏祥瑞,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韩子健,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郭春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申请执行人:张金全,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马立会,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在广,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王锰,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申请执行人:姜玉刚,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朝阳市。申请执行人:张玉红,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孝环,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中山大街。法定代表人:王贵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永丰,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魏淑芬、孙佳明、魏祥瑞、韩子健、郭春强、张金全、马立会、李在广、王锰、姜玉刚、张玉红、王孝环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朝阳市四海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魏淑芬3,000元、孙佳明4,000元、魏祥瑞4,000元、韩子健3,000元、郭春强4,000元、张金全4,000元、马立会3,000元、李在广3,000元、王锰4,000元、姜玉刚4,000元、张玉红3,000元、王孝环2,500元(给付款中包含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年休假工资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姜 恩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