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子高、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高,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4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高(别名李自高),男,生于1963年5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建明,男,生于1962年7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760号李子高与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四川歌利玛酒业有限公司、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仁寿县陵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四川九龙喜实业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