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洪与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145号原告何洪,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新塘村荣富路3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9243R。法定代表人伍盛南。委托代理人李宪存,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洪与被告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品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宪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申请时间:2017年2月27日。二、仲裁请求:1、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24228元;2、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6日拖欠工资3800元、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未支付的工作日加班费30530.57元及休息日加班费44376.34元;3、由于违反劳动法规不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44016元。三、仲裁结果:机品佳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何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6日工资3800元。驳回何洪的其他仲裁请求。四、诉讼请求:1、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24228元;2、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6日拖欠工资3800元;3、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未支付的工作日加班费30530.57元及休息日加班费44376.34元;4、由于违反劳动法规不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应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44016元。五、入职时间:2015年3月24日。六、工作岗位:普工。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6日。八、劳动合同解除情况:已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何洪以机品佳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缴交社会保险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九、2016年12月工资:机品佳公司确认未支付何洪2016年12月工资3800元,依法应予支付。十、加班工资:何洪主张其每月上班28天,每天上班10小时,机品佳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何洪提交了打卡照片为证。机品佳公司对打卡照片不予认可,主张何洪为月薪工资,28天工作制,每天上班8小时,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表为证。本院认为,打卡照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能有效证明何洪平时存在加班,故本院对其平时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何洪每月上班28天,故其每月休息日加班时间为50小时[(28天-21.75天)×8小时]。有何洪签名的劳动合同附页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计时工资:甲方按照《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为3500元/月,另无加班费”;有何洪签名的工资支付表显示其工资在2015年3月至5月为3500元,2015年6月开始为3800元,按照上述认定的加班时间折算,其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的时薪为12.77元[3500元÷(174小时+50小时×200%)],在2015年6月及之后的时薪为13.87元[3800元÷(174小时+50小时×200%)],均高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机品佳公司已足额支付何洪加班工资,对于何洪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何洪以机品佳公司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首先,何洪未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向机品佳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到发放2016年12月工资的时间,此外,本院上述已认定机品佳公司已足额支付何洪加班工资。综上,何洪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对于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十二、社会保险:何洪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其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寻求解决,本院不予审理。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洪2016年12月工资3800元。二、驳回原告何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机品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莹(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