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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佩英与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佩英,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448号原告郭佩英,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圣,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750212XJ。法定代表人高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佩英与被告中冶置业(青岛)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赵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郭佩英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仁峰审判员  李 珂审判员  滕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