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月红、九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月红,九派集团有限公司,刘秀杰,高紫谦,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月红,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九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被执行人刘秀杰,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高紫谦,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本院在执行邢月红与刘秀杰、高紫谦、九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第1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阿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