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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成明与魏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明,魏国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26号原告:金成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魏国东,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金成明与魏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金成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金成明负担。审判员  蔡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