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正兴与徐友谊、符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兴,徐友谊,符兴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89号原告:徐正兴,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徐友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黄乃德,进贤县南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符兴国,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城县人,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兴诉被告徐友谊、符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正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兴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兴人民陪审员 黄金兴人民陪审员 钟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