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颜建华与邹玉英、邓福堂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华,邹玉英,邓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颜建华,男,汉族,住所地本县。被执行人邹玉英,地址本县。被执行人邓福堂,地址本县。颜建华与邹玉英、邓福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玉英、邓福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颜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玉英、邓福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邹玉英、邓福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玉英、邓福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颜建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玉英、邓福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颜建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