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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韦景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韦景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74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金锣湾步行街(现办公地点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小区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897920670。负责人:潘远照,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均,系该分公司职工。被告:韦景范,现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被告韦景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以被告韦景范已经支付物业管理费,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智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