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元舜与徐开林、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舜,徐开林,林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474号原告:高元舜,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徐开林,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春梅,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高元舜与被告徐开林、林春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高元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高元舜自愿申请撤回对林春梅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元舜撤回对林春梅的起诉。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