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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伍江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伍江桥,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51号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志健,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江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伍正中,系被告父亲。第三人: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军,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大冶市还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江桥、第三人大冶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黄石市新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