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452井树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树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周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452号之一原告:井树成,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负责人:邵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传忠,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羁押于甘肃省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周君,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井树成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周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因被告马传忠涉嫌伪造公章被逮捕,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原告井树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树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树成撤诉。审 判 长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