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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3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452井树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树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周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452号之一原告:井树成,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负责人:邵雪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传忠,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羁押于甘肃省嘉峪关市看守所。被告:周君,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井树成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支行、马传忠、周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因被告马传忠涉嫌伪造公章被逮捕,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原告井树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树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树成撤诉。审 判 长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