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1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桃选华、胡玉梅、吴XX、黄亚蓉、黄荣生、姜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姚选华,胡玉梅,吴XX,黄亚蓉,黄荣生,姜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姚选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梅,女,1972年12月1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XX,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亚蓉,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荣生,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德珍,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宏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桃选华、胡玉梅、吴XX、黄亚蓉、黄荣生、姜德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018《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松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