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乐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乐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712号原告:潘乐昌,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负责人:赵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乐昌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旗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乐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乐昌负担。审判员 庞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德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