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22号原告: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塘湾组。法定代表人:王胜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市顺畅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