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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敏华、刘辉等与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刘素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华,刘辉,王华飞,齐福景,李伟,余宏,韩义国,孟超,潘峰,刘凤勤,薄玉飞,王有斌,刘利娅,周金贺,王俊峰,张桂芳,张莉霞,冯永平,张国红,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刘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478号起诉人张敏华,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刘辉,男,1970年10月01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王华飞,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齐福景,男,1963年07月10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李伟,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余宏,男,1974年10月04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韩义国,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孟超,男,1957年03月10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潘峰,1969年08月10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刘凤勤,女,1968年11月03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薄玉飞,男,1965年08月05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王有斌,男1964年10月02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刘利娅,女,1965年12月04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周金贺,男,1965年03月04日出生,住临泉县,。起诉人王俊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起诉人张桂芳,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起诉人张莉霞,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起诉人冯永平,女,1968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起诉人张国红,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上述十九名起诉人共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余宏,男,1974年10月04日出生,住临泉县,。周金贺,男,1965年03月04日出生,住临泉县,。薄玉飞,男,1965年08月05日出生,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汤捷,董事长。被起诉人刘素敏,女,194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收到起诉人张敏华等十九人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张敏华等十九人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起诉人享受国有资产优惠股份243900股;2、本案诉讼费用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系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职工,分别于2003年后退股(转股)。2001年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企业改制,国有股全部退出。国有资产总计1752.32万元,扣除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国有资产净余价值759.1万元,以优惠30%为531.37万元转让,先有公司出资买断国有股权,然后将优惠的228万元的国有股权配给企业管理层和职工。起诉人十九人合计享有优惠配股243900股。2003年起诉人退股(转让股份)时,被起诉人以政府决定职工不享有优惠为由将职工优惠部分的配股扣除。2012年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以5.3亿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丰联公司,所得的转让款按职工持股股份进行分配,职工持股包括国有资产优惠股份。起诉人与其他股东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起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2012年至起诉人起诉前向有关部门反映。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本诉请求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敏华等十九人与被起诉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刘素敏之间关于国有资产优惠股争议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争议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敏华等十九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杜 军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