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02号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明,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吕刚,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宠俊代理审判员 王琦芳代理审判员 庾丹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