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顿丽琴、张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顿丽琴,张丽芬,赵宏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顿丽琴,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民,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芬,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刚,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顿丽琴因与被上诉人张丽芬、赵宏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10日,顿丽琴自愿���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顿丽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顿丽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顿丽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