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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春占、刘洪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占,刘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1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占,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执行人刘洪莉,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洪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6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