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479号之二申请人: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塘口村村南(天源胜汽车销售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孙红宇,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8-26。法定代表人:詹发珍,职务总经理。担保人:蔡冠强,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义佳花园13-702,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0427481X申请人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德胜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昊恩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担保人蔡冠强以蔡冠强名下的车牌照号为津F×××××号的“金杯”牌货车1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蔡冠强提供担保的车牌照号为津F×××××号的“金杯”牌货车1辆的底档,期限为自2017年月日-2019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