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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道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3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道华,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闵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闵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祥虎审判员  金联涌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