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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富江、江兆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富江,江兆安,朱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06号申请人:孙富江,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江兆安,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朱时兰,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孙富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兆安、朱时兰位于鲁村镇五老峪、燕崖镇偏梁山林权范围内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兆安、朱时兰位于鲁村镇五老峪、燕崖镇偏梁山林权范围内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孙富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