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马培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夏邑县住址河南省夏邑县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91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马培在登封市区菜园路南段新密夜市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菜园路口西侧附近时,将行人焦某某撞伤。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马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马培的血醇含量为258.8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马培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4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马培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马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培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马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王学敏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田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