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官章静、耿翠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官章静,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耿翠霞,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官章静与被执行人耿翠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9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