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恩平、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恩平,徐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488号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春,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吴恩平,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徐芳,女,1976年3月12日生,苗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负责人王浩。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恩平、徐芳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胡双全审 判 员 黄明宇人民陪审员 王守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