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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红桃与祁建忠、谢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红桃,祁建忠,谢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876号原告:孟红桃,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系孟红桃丈夫,住甘州元1302室,身份证号×××。被告:祁建忠,男,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住本市。被告:谢海霞,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祁建忠妻子,住本市。原告孟红桃与被告祁建忠、谢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孟红桃于2017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祁建忠、谢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红桃撤回对被告祁建忠、谢海霞的起诉。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风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