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韩俊金鑫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韩俊金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33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韩俊金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第一工业区第17栋六楼西侧B。法定代表人:KIMJAESOO。被执行人深圳市韩俊金鑫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大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深圳市韩俊金鑫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除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5.67元依法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谢淑萍审判员马会敏审判员于滨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周玉莹(代) 来自: